要旨
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期間未滿一年者」究係僱傭期間,抑係債權發生後經過之期間?
法律問題
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期間未滿一年者」究係僱傭期間,抑係債權發生後經過之期間? 研討意見:甲說: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其期間未滿一年者」係指本於僱傭契約所定之僱傭期間而言,通常係指按月或按航次計算之僱傭期間。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判決) 。乙說: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其期間未滿一年者」係指服務人員本於僱傭而生最近未滿一年之薪資債權而言,且為保障海員之生活,僱傭契約無論是否定有期限,均有其適用。 (參照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八號判例,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判決)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參考法條
海商法 第 24 條 (5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