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72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保險人之代位權,其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法律問題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保險人之代位權,其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研討意見:甲說:應以保險人知有賠償義務人起算,蓋如保險人不知賠償義務人,則無從代位行使權利,其代位請求權之時效,自應自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乙說:應自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保險人代位的是原來的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加害人依法所享之時效利益,不因保險人代位行使而被剝奪,且保險人之代位權,其本質係承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求償權而言,則依任何人不得將大於自己所有之權利讓與他人之法理,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自應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求償權同一之限制。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保險人之代位權,通說係權利之法定移轉。因此,保險人取得代位權後,雖得以自己之名義,逕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然其本質,係承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應以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研討結論採乙說,並無不合。

參考法條

保險法 第 53 條 (81.04.20)民法 第 128 條 (74.06.03)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