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給予或取得憑證之義務) 、第四十五條 (違反設置及記載帳簿義務) 、第四十六條 (拒絕調查) 之違章行為,裁罰時應否諭知繳納期限及逾期不繳,強制執行之文句﹖
法律問題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給予或取得憑證之義務) 、第四十五條 (違反設置及記載帳簿義務) 、第四十六條 (拒絕調查) 之違章行為,裁罰時應否諭知繳納期限及逾期不繳,強制執行之文句﹖
討論意見
甲說:稅捐稽徵法雖規定有違章行為處罰之類型,但並未如其他各種稅法,對於罰鍰有命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 (如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印花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等) 故僅須裁定處罰鍰若干,毋須諭知繳納期限及逾期不繳,強制執行之文句。受處分人若不自動繳納,應由稽徵機關另行聲請強制執行。 乙說:稅捐稽徵法對裁罰案件雖無命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強制執行之規定,但依該法第一條「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前開三類違章行為,多涉及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可視情形,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或營業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命期限不繳,受處分人若不自動繳納,即可依職權移送執行,毋須由稽徵機關另為聲請。
結論
多數贊成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