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遺產稅自動補報案件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所加計之利息,如其金額超過罰鍰金額,而納稅義務人在移案機關具結表示願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補稅送罰時,法院可否依納稅義務人之意願,對之科處罰鍰。
法律問題
遺產稅自動補報案件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所加計之利息,如其金額超過罰鍰金額,而納稅義務人在移案機關具結表示願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補稅送罰時,法院可否依納稅義務人之意願,對之科處罰鍰。
討論意見
否定說: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徵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故逃稅遺產稅案件如符合上開自動補稅之規定,應一律免罰,法院不得依納稅義務人之意願,仍對之科處罰鍰。 肯定說:依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三七六二號函略稱:「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加計之利息與法定罰鍰之性質不同,應不發生有無最高罰鍰金額限制之問題,前經本部函釋在案。惟遺產稅自動補報案件適用上開法條規定加計之利息,如其金額超過罰鍰金額而稅捐稽徵機關予以徵收時,勢必加重納稅義務人,故此類案件如當事人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補稅送罰時,仍屬依該稅法規定辦理」。故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鼓勵其自動補報,法院對之科處罰鍰,並不違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的立法意旨。
結論
採否定說。
研究意見
同意否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