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廳民一字第 0485 號

會議日期 73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農業用地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用地,惟尚未實際開發為工業使用,其所有權之移轉是否仍受土地法第卅條之限制?

法律問題

農業用地 (地目:田) 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用地,惟尚未實際開發為工業使用,其所有權之移轉是否仍受土地法第卅條之限制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一) 編定為工業用地之土地,如移轉與非興辦工業之人,仍應限於作從來之使用,其為農地者,應受土地法第卅條之限制,有台灣省政府五五、八、十二府民地甲字第四五五五號函可稽,內政部六四、五、十五台內地字第六三○九○五號函亦謂:關於已依法編定為工業用地之「田」「旱」地目土地,在尚未實際變更為工業使用之前,非興辦工業人承受是項土地,需檢具自耕能力證明。

(二) 土地法第卅條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之限制規定,旨在防止土地投機買賣,保護農地之正常充分利用,以達耕者有其田之既定國策,宜以嚴格解釋。

乙說:否定說。

(一) 農地既經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工業用地,應可認已失其為農業用地之本質,為達土地之充分利用,俾益經濟發展,應可排除土地法卅條之限制。

(二) 農業用地既經編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用地,並經公告實施在案,已無投機買賣之虞,自無再行限制其承受主體之必要。

(三) 內政部六九、八、卅台內地字第四○○九二號函亦採否定見解。且行政院台 (四六) 內字第一六四四號令亦認:凡私有自耕農地,經依都市計畫法編為建築使用者,其所有權之移轉,可不受土地法第卅條之限制,其所有權移供工業使用者亦同。

結論

採乙說。

座談機關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研究意見

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之限制規定,旨在防止土地投機買賣,保護農地之正常充分利用,以達耕者有其田之既定國策。地目為田之農業用地,既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工業用地,雖尚未實際開發為工業使用,已與農地農有之立法旨趣無關,應不受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73)廳民一字第 0485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