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廳民一字第 0500 號
要旨
甲向乙借款,定有清償期,由丙作為保證人擔保甲之債務。屆期甲未清償,乙乃依督促程序聲請對甲、丙二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甲、丙連帶清償借款,問法院對丙之部分應否准許?
法律問題
甲向乙借款,定有清償期,由丙作為保證人擔保甲之債務。屆期甲未償還借款,乙 (債權人) 乃依督促程序聲請對甲 (主債務人) 、丙 (保證人)二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甲、丙連帶清償借款,問法院對丙之部分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七四五條) 。本題乙未先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且未主張丙有民法第七四六條各款先訴抗辯權消滅之情形。丙對於乙既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法院對於丙之部分自不准發支付命令,應以裁定駁回之。
乙說:民法第七四五條係規定保證人「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其行使與否,乃保證人之權利,如保證人不行使此項權利,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之效果,歸屬於保證人,故丙如不欲行使其先訴抗辯權,於法並無不可,丙於收到法院之支付命令後,如表示拒絕清償,自可於法定期間提出,以資救濟。且依同法第七三九條之規定。保證人之履行責任 (補充責任) 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即已發生 (至是否行使先訴抗辯權乃別一問題) ,本題甲逾期未清償借款,乃屬債務不履行 (給付遲延) ,丙之履行責任已經發生,此時丙對於乙之請求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法院不得而知,自不宜逕予駁回,應以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形態,對甲、丙二人同時發支付命令。
結論
多數贊成乙說。
座談機關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研究意見
同意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