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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廳民一字第 923 號

會議日期 73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受雇」,是否以實質的僱傭關係為要件?

設有某甲以其所有之大卡車,靠行某乙交通公司,自任司機,以某乙交通公司名義從事貨運工作。嗣某甲不慎發生車禍,貨損人亡,在對貨主的理賠上,乙公司固仍應負責,但因乙公司未為甲辦理勞工保險,致某甲之家屬未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獲得死亡給付,其家屬依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請求乙公司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應否准許?

法律問題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受雇」,是否以實質的僱傭關係為要件?

設有某甲以其所有之大卡車,靠行某乙交通公司,自任司機,以某乙交通公司名義從事貨運工作。嗣某甲不慎發生車禍,貨損人亡,在對貨主的理賠上,乙公司固仍應負責,但因乙公司未為甲辦理勞工保險,致某甲之家屬未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獲得死亡給付,其家屬依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請求乙公司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不應准許,按甲係以乙公司名義對外營業,在對外方面,乙公司固應負責,惟在內部關係,因甲乙間並無實質的僱傭關係,除非曾有由乙代甲辦理勞保之約定,否則不能課乙負賠償之責。

乙說:應予准許,按勞工保險條例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此在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自明。又為使本條例之頒行能發揮功效,故課勞工所屬事業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之義務,且制定罰則,以強制所屬事業,確實辦理,此觀諸該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自明。由立法意旨以觀,自不以實質的僱傭關係為要件,乙公司自應賠償。

結論

採甲說。

研究意見

保障勞工生活,以促進社會安全,此為保護勞工立法之大原則 (參照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 ,故關於勞工保險條例之解釋,自應注意勞工之利益,俾便更多勞工均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受保護,以發揮本條例之功效。本件研討意見應以乙說為當。 (73.12.04 (73) 廳民一字第九二三號函復台高院。)

參考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72 條 (7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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