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中小企業銀行甲,因乙參加其二十六種,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現金合會一組,於標取會款並繳納會款至第十二期後,未再續繳第十三期會款,依約一期不繳即喪失分期繳納之利益,應一次清償未繳共十四期之會款計六十二萬二千元 (其中含會款本金五十六萬二千零三十二元,餘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元為依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七八三一計算之約定利息) ,訴請乙給付並加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就該約定利息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應否准許 ?
法律問題
某中小企業銀行甲,因乙參加其二十六種,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現金合會一組,於標取會款並繳納會款至第十二期後,未再續繳第十三期會款,依約一期不繳即喪失分期繳納之利益,應一次清償未繳共十四期之會款計六十二萬二千元 (其中含會款本金五十六萬二千零三十二元,餘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元為依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七八三一計算之約定利息) ,訴請乙給付並加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就該約定利息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應否准許 ?
討論意見
甲說:甲銀行與乙既約定會款一期不繳即喪失分期繳納之利益,乙自應按未到期應繳會款之總金額六十二萬二千元並加給法定利息給付甲銀行。此為以往實務上所採。 乙說:甲銀行得請求乙給付會款六十二萬二千元並加給法定利息。但應扣除自請求翌日起至繳納第二十六期(末期)會款之日止按原約定利息率計算之中間利息。 丙說:按未有約定利息者,始得請求法定利息。茲甲銀行與乙之間就會款之債既有約定利息,並於請求給付之會款中已含有至乙繳納第二十六期會款之日止之約定利息,於該給付約定利息之期間內,即不得再請求法定利息。惟乙之清償日,亦有超過其繳納第二十六期會款日之可能。故應判由乙給付甲銀行會款五十六萬二千零三十二元及自繳納第十二期會款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達五萬九千九百六十八元為止。如逾期尚未清償,則加給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如此則可避免甲說溢付約定利息並重複給付法定利息之弊,並袪除乙說甲銀行請求約定利息而僅准給付法定利息之不合理情形。
結論
以甲說為合理。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