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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廳民二字第 481 號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甲公司將其營利事業執照借與乙使用,乙於營業時未開統一發票,並漏報所得,逃漏營業稅,應以何人為處罰對象?

法律問題

甲公司將其營利事業執照無償借與乙使用,乙於營業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予他人憑證,又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所得,并逃漏營業稅,為稅捐機關查獲移送罰鍰,問本件應以何人為處罰對象 ?

討論意見

甲說:甲公司將營利事業執照無償借與乙使用,乙營業時,係以甲公司名義為營業人,仍應以甲公司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如有違章,應以甲公司為處罰對象。

乙說:營利事業,應以實際營業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甲公司雖將營利事業執照借與乙營業,但甲公司本身實無營業行為,亦無所得及漏稅,如有違章,應以乙為處罰對象,至甲公司違規將營利事業執照借與他人使用,應如何處罰,乃另一問題。

結論

多數主張採甲說。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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