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公司逢產品減銷,需緊縮生產業務五分之一,假設五分之一生產業務所需勞工僅為十人,公司竟趁此機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預告四十名將屆退休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茲該四十名勞工提起共同訴訟,訴求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問法院應否准許?
法律問題
某公司逢產品減銷,需緊縮生產業務五分之一,假設五分之一生產業務所需勞工僅為十人,公司竟趁此機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預告四十名將屆退休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茲該四十名勞工提起共同訴訟,訴求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問法院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公司因減縮業務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既不違背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法條並未限制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之對象與如何終止勞動契約,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本件勞工起訴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不應准許。 乙說:公司因業務緊縮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以緊縮業務之範圍為限。本件公司所需減少之勞工僅為十名,公司竟預告終止四十名勞工之勞動契約,實已超過緊縮業務之範圍,且公司所終止契約之對象均為將屆退休之勞工,顯屬避免退休給付之脫法行為,該項預告行為為無效。故本件確認之訴,應予准許。 丙說:本件訴訟非屬必要共同訴訟,無須合一確定,公司對本件四十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是否有效,應分別審酌。茲公司既有減縮業務減少十名勞工之必要,逾此範圍之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固屬無效,但在此範圍內之預告行為,不得謂非有效,故法院應為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判決。
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按雇主於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某公司因產品減銷,需緊縮生產業務五分之一,有減少十名勞工之必要,倘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者,其預告終止該十名勞工勞動契約應屬有效。且本件訴訟非屬必要共同訴訟,無須合一確定,逾該十名勞工之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因非業務緊縮所必需,固屬無效,但並不影響該十名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訴訟,故法院應為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判決。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6 條 (7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