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 第三條所列範圍之事業,若不屬於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廠 (如運輸業者) ,其工人在勞基法施行後退休者,是否可將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計算退休金?
法律問題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 第三條所列範圍之事業,若不屬於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廠 (如運輸業者) ,其工人在勞基法施行後退休者,是否可將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計算退休金?討論意見:甲:肯定說: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廿八條分段計算之規定,凡屬勞基法第三條所列範圍之事業應均有其適用,自得將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計算退休金。 乙:否定說:勞基法施行細則係行政院依照勞基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所訂定,固屬一種委任立法,但因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而勞基法本身並無可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該施行細則第廿八條以比附援引之詞比照適用,應不生效力,況施行細則施行前,勞基法施行後退休者,勢必重新請求增加給付退休金,有破壞法之安定性之虞。 丙:折衷說: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施行後退休者可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計算退休金,施行細則施行前退休者,不論勞基法已否施行,一律不比照適用,既可顧及法律之安定性,亦不違反法律之規定。
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一)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無自訂退休規定或其退休規定低於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或台灣省礦工退休規則者,應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固定有明文,此項施行細則係行政院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五條所訂定,屬委任立法之一種,但因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而勞動基準法本身,就此問題並無可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前揭施行細則規定「應比照」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云云,顯係以施行細則超越母法之規定,難予適用。 (二) 研討結論同時顧及施行細則施行前,勞動基準法施行後退休者,勢必重新請求增加給付退休金,而有破壞法之安定性之虞,其採用否定說,核無不合。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85 條 (73.07.3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74.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