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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74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勞工工作年資跨越勞基法公布施行前後,其退休金應採如何之計算方法?有下列二問題:

(一) 於勞基法施行前部分適用舊法之標準計算年資及金額,以後部分適用勞基法 (分段適用方法) 或一律適用勞基法 (一體適用方法) ?(二) 如採分段適用方法,則自勞基法施行時起算之退休金基數,則每滿一年二個基數之前十五年年資如何計算?

法律問題

勞工工作年資跨越勞基法公布施行前後,其退休金應採如何之計算方法?有下列二問題:

(一) 於勞基法施行前部分適用舊法之標準計算年資及金額,以後部分適用勞基法 (分段適用方法) 或一律適用勞基法 (一體適用方法) ?(二) 如採分段適用方法,則自勞基法施行時起算之退休金基數,則每滿一年二個基數之前十五年年資如何計算?

討論意見

問題 (一) 部分:

甲說:應採分段適用方法: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所定。

乙說:應採一體適用方法:一律適用勞基法。

丙說:應採分段適用方法,但原不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或無約定者,不得請領退休金。

問題 (二) 部分:

甲說:無論依勞基法或舊法所規定之「前十五年」 (以一年二個基數計算) 之年資,應自受雇之初起算。

乙說: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前十五年」,應自勞基法施行時起另行起算。

結論

問題 (一) 部分採丙說,問題 (二) 部分採甲說。

研究意見

(一) 問題一部分: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勞工,工作年資跨越勞動基準法公佈施行前後,於該法施行後退休,應以分段通用方法計算其退休金。即該法施行後,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該法施行前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如該勞工有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或台灣省礦工退規則之適用者,依其規則計算;不適用各該規則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退休規定計算。如事業單位無自訂退休規定,又無前述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等之適用者,自無從請領勞動基準法施行前部分之退休金,研討結論採丙說,並無不合。

(二) 問題二部分,同意採甲說。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 (73.07.30)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7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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