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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74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設某工人年歲已逾六十,但其服務年資不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之條件,在雇主不強制其退休情況下,該工人可否自請退休?

法律問題

設某工人年歲已逾六十,但其服務年資不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之條件,在雇主不強制其退休情況下,該工人可否自請退休?

討論意見

甲說:按勞基法係著重於保障勞工生活之社會性立法,因之有關條文疑義當為有利於勞工之解釋,因之在勞基法第五十四條一反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六條之規定而賦予雇主對工人是否強制退休有選擇權之立法。後倘工人有題意所示情形,而雇主不強令工人退休,部分雇主或將強令勞工擔任超負荷工作逼其自動辭職,達其規避給付退休金之責任,恐非立法之本意。

乙說: (一) 按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六條規定「工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1) 年滿六十歲 (2) 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而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則一反此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六十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就文義解釋勞工具有上述 (1) (2) 款情形雇主是否命令其退休有選擇權,足見新法有意變更單方面賦雇主以選擇權而未賦予勞工自請退休權。

(二) 基於社會政策之考量,蓋法令若賦予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雇主將不願雇用年老勞工,反使年老勞工減少就業機會。

丙說:如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滿六十歲,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工人有自請退休之權利。若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始滿六十歲者,則勞工應無自請退休之權利。

結論

採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採丙說。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3、54 條 (73.07.30)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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