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廳民二字第 1875 號
要旨
經營冰果室 (飲食業) 之營利事業增加女性陪侍;及理髮廳增加按摩業務;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是否按營業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法律問題
經營冰果室 (飲食業) 之營利事業增加女性陪侍;及理髮廳增加按摩業務;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是否按營業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得僱用女性陪侍之行業,係指特定營業管理規則規定之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等業,其他行為依法均不得僱用女性陪侍;又按摩業係殘障福利法第十八條所規定,明眼人不得從事之行業,盲人以技藝自力營生,毋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則經營冰果室之營利事業增加女性陪侍,及理髮廳增加按摩業務,既為法令所禁止,即無適用之營業項目可准其變更登記,縱使申請,亦無法准許,故此類情形,有關營業項目未辦變更登記部分,即無從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乙說:肯定說。
(一)凡飲食業者,營業項目由適用較低稅率之小類,變更為適用較高稅率之小類,而未依規定辦理業別變更登記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即舊法第廿七條第一款)處罰,此曾經財政部七十年九月十日(七十)台財稅第三七六三九號函示在案。冰果室依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之分類係屬飲食業(甲),如增加女性陪侍業務,即屬飲食業(丁),其適用之稅率亦由百分之零點六提高為百分之四十。故如未辦理業別變更登記,即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罰。至於理髮廳增加按摩業務,因理髮廳登記之營業項目為理髮業,而按摩業務係屬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之沐浴業,故理髮廳增加按摩業未依法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者,亦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予以處罰。
(二)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處罰,係屬行政罰,其構成要件,只須營業人有變更營業登記事項之行為,而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即應處罰。至於其變更後之營業項目,法令上是否可准其登記為另一問題。
結論
擬採乙說。依座談會彙編下冊第六八○頁研討結果意旨即「營業項目無論已否登記,基於實質課稅之原則,均應就其營業行為依法納稅」,且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可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並得處以罰鍰,可知可補辦者固應補辦,不能補辦者,應限期改正,惟無論何者均可處以罰鍰,並不以合乎變更登記者為限。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