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廳民一字第 537 號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保險人代位權行使對象,是否限於侵權行為之第三人?

法律問題

某甲為某乙任職於某丙銀行之職務保證人,保證某乙任職期間,如侵占公款,由某甲與某乙負連帶賠償責任。旋某丙銀行與某丁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如有職員侵占公款,由某丁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嗣某乙於任職期間,侵占公款新臺幣十萬元,保險公司丁於全數理賠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訴請某甲給付十萬元,有無理由?

討論意見

甲說: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所得行使之權利,原屬被保險人所享有。亦即被保險人原得行使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均得代位行使之。本題某乙侵占公款十萬元,某丙銀行原得基於保證契約請求某甲給付。茲保險公司丁業已給付保險金予某丙銀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得請求保證人某甲給付十萬元。

乙說: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所稱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係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本題被保險人某丙銀行對於某乙固損失賠償請求權,然對於某甲則無此請求權,蓋某甲係負保證責任,非侵權行為責任故也。某丙銀行對於某甲既無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公司無丁自代位行使該項權利之餘地。

結論

多數擬採甲說。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一般係均採甲說即最高法院以往判決亦似以甲說為多,但依法理而言,應採乙說為是。

研究意見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一四九三號裁判要旨,故本題之保險公司丁於全數理賠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訴請某甲給付十萬元,實務上以採甲說為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77)廳民一字第 537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