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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因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可否不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其退休,而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法律問題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因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可否不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其退休,而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係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觀其文義即知雇主是否命勞工退休,有選擇權,從而,雇主自得不選擇強制退休而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乙說:否定說。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乃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特別規定,雇主既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自應適用強制退休之規定,不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資遣之規定規避退休金之給付。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謂「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應係指勞工之知識技能原即不能勝任其所從事之工作而言。至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所謂「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則係指勞工在受雇期間,因故致傷成殘,減損其原來之工作技能,致不堪勝任其原所從事之工作者而言。前者為終止契約之事由,後者則為強制退休之事由。勞工在受雇期間因傷成殘,雇主以其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為由,予以終止契約,而不依強制退休之規定辦理,顯係規避退休金之支付,自非法之所許,研究結論採乙說,尚無不合。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54 條 (73.07.30)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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