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事業單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給付獎金之數額,營業年度終了時應如何算付年終獎金?
法律問題
某事業單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給付獎金之數額,營業年度終了時應如何算付年終獎金?
討論意見
甲說:勞雇雙方於營業年度開始前就工作獎金訂明於勞動契約中,依契約自由原則,員工自不得請求雇主給付獎金。 乙說: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扣除法定應繳納之金額外,應給付員工年終獎金,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係強行規定,雇主不得藉詞契約未經訂明而拒絕給付。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關於上揭獎金或紅利之算付方法,於該法條已有明定,並無疑義,且參酌本題所列討論意見,題旨所稱「應如何算付年終獎金」,應為「應否算付獎金」之誤 (上揭法條所稱之「獎金」,尚非專指年終獎金,請參照問題第二十三則) 。衡之保障勞工立法本旨,本條應認係強行規定,縱令勞動契約中未予明訂,亦應依該法條規定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研討結論採乙說,尚無不合。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 (7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