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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甲於七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訴主張伊於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自乙工廠退休,而伊於七十五年、七十六年間每逢休假日均在廠加班,乙工廠並未加倍給付工資,爰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求乙工廠給付休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並聲請命乙工廠提出伊之出勤卡以資證明其主張之事實;乙工廠則以伊工廠頒佈之工作規則,工人有加班需要時應填具加班申請單經核准後始得加班,否則不得領取加班費,甲並未填具加班申請單足見並未加班,且出勤卡因甲已退休,而工廠工人達數千人之多,甲之出勤卡已經銷毀等語置辯:試問

(一) 甲未依工作規定填具加班申請單,是否仍得請求加倍之工資?

(二) 乙是否有提出出勤卡之義務?

法律問題

甲於七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訴主張伊於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自乙工廠退休,而伊於七十五年、七十六年間每逢休假日均在廠加班,乙工廠並未加倍給付工資,爰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求乙工廠給付休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並聲請命乙工廠提出伊之出勤卡以資證明其主張之事實;乙工廠則以伊工廠頒佈之工作規則,工人有加班需要時應填具加班申請單經核准後始得加班,否則不得領取加班費,甲並未填具加班申請單足見並未加班,且出勤卡因甲已退休,而工廠工人達數千人之多,甲之出勤卡已經銷毀等語置辯:試問

(一) 甲未依工作規定填具加班申請單,是否仍得請求加倍之工資?

(二) 乙是否有提出出勤卡之義務?

討論意見

(一) 甲說:工作規則除有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之規定而為無效外,應成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工廠之工作規則規定加班填具申請單以便核發加班費,乃為工廠管理之方式之一,並無違反法令或強制或禁止規定,並非無效,甲並未填具加班申請單,依勞動契約之約定即不得請求加班費 (加倍之工資) 。

乙說: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勞工本無工作之義務,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故於休假日加班是出於僱主之請求,勞工並無填具加班申請單之義務,工作規則違反上述說明部分,不能認為有效,甲縱未填具加班申請單,苟經證明確有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即得請求加倍之工資。

(二) 甲說:乙工廠就一年內之出勤卡有提出之義務,超過一年以上之出勤卡既無保存義務,甲復無法證明乙工廠仍然保存出勤卡之事實,就超過一年以上之出勤卡即無提出之義務。

乙說:出勤卡既由乙工廠保管,應由乙工廠證明已經銷毀之事實,否則即有提出之義務。

研討結論

(一) 採乙說。

(二) 採甲說。

研究意見

(一) 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此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前段所強制規定。本題乙工廠訂立之工作規則所定:未填具加班申請單,不得領取加班費云云,係違反上揭強制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應為無效,故某甲如能證明確有於休假日工作之情事,即得請求發給加倍之工資。研討結論就問題(一) 採乙說,尚無不合。

(二)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同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題乙工廠僅就一年內之出勤卡有提出之義務。研討結論就問題 (二) 採甲說,亦無不合。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39 條 (7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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