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在製造業公司任職員,以工作十年為由,自請退休,公司不為准否之意思表示。嗣公司歇業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某甲乃起訴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是否有理?
法律問題
某甲在製造業公司任職員,以工作十年為由,自請退休,公司不為准否之意思表示。嗣公司歇業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某甲乃起訴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是否有理?
討論意見
甲說:有理由。
說明
某甲自請退休,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惟公司既未明示不准其退休,嗣後歇業又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應視為已核准某甲退休。某甲請求給付退休金,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乙說:無理由。 理由:某甲工作年資僅十年,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之規定不合,且公司復未核准其退休,而准否退休,亦應以明示為準,某甲訴請給付退休金,尚屬無據,應予駁回。至於公司嗣後歇業,雖未為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并發給資遣費,僅係公司應受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科處罰金、罰鍰之問題。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按勞工依法自請退休生效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可終止,故自請退休權可視為契約終止權之一,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一,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惟形成權人行使其權利時仍應有合法之權利依據,始得為之,如無合法依據而為行使時,亦不發生形成之效力。本題某甲工作年資僅十年,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之規定不合,則其自請退休,既非依法為之,縱使公司對之保持緘默,亦不能使該不合法之權利行使變成合法行使,自不發生退休之效力。故甲訴請公司給付退休金,即無理由,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 (7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