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某甲在製造業公司任職員,以工作十年為由,自請退休,公司不為准否之意思表示。嗣公司歇業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某甲乃起訴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是否有理?

法律問題

某甲在製造業公司任職員,以工作十年為由,自請退休,公司不為准否之意思表示。嗣公司歇業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某甲乃起訴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是否有理?

討論意見

甲說:有理由。

說明

某甲自請退休,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惟公司既未明示不准其退休,嗣後歇業又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應視為已核准某甲退休。某甲請求給付退休金,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乙說:無理由。

理由:某甲工作年資僅十年,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之規定不合,且公司復未核准其退休,而准否退休,亦應以明示為準,某甲訴請給付退休金,尚屬無據,應予駁回。至於公司嗣後歇業,雖未為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并發給資遣費,僅係公司應受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科處罰金、罰鍰之問題。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按勞工依法自請退休生效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可終止,故自請退休權可視為契約終止權之一,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一,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惟形成權人行使其權利時仍應有合法之權利依據,始得為之,如無合法依據而為行使時,亦不發生形成之效力。本題某甲工作年資僅十年,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之規定不合,則其自請退休,既非依法為之,縱使公司對之保持緘默,亦不能使該不合法之權利行使變成合法行使,自不發生退休之效力。故甲訴請公司給付退休金,即無理由,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 (73.07.30)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