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要旨
本於定期租賃關係,請求遷讓房屋及逾三十萬元之損害金或違約金,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法律問題
出租人因定期租賃期間屆滿,訴請承租人遷讓房屋及給付自租期屆滿後至遷讓日止之損害金 (或違約金) 之金額逾新台幣三十萬元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討論意見
甲說: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因房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此種定期租賃或借貸關係所生之訴訟,本質上較為單純,爭執亦少,而租期屆滿後所生之損害金、違約金亦係定期租賃衍生之爭執,且其法律關係亦單純,應一併適用簡易程序。
乙說:出租人起訴之請求為遷讓房屋及給付損害金 (或違約金) 二種,而損害金係租期屆滿後所發生,非租賃期間內之欠租,自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而其請求金額既逾新台幣三十萬元,自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研討結論
應一併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單獨請求無權占有人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或於租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請求返還租賃房屋,附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則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訴訟。
座談機關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