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要旨
甲、乙以一訴分別向丙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法律問題
甲、乙以一訴分別向丙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討論意見
甲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甲、乙每人請求二十萬元,合併計算結果為四十萬元,既已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上訴利益額數,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抗字第一號判例)乙說:甲、乙以一訴對丙起訴,應屬主觀的訴之合併,即共同訴訟,而共同訴訟制度,原則上原告得依己見定之,且法院就共同訴訟亦得命分別辯論及分別裁判,故其價額應分別計算,甲、乙請求金額均未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上訴利益額數,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研討結論
採甲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採甲說。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79.08.20)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5 條 (69.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