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原告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請求被告償還其所受利益新台幣五十萬元,提起訴訟。言詞辯論時,經被告同意變更訴訟標的,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五十萬元,法院應適用何種程序之規定?
法律問題
原告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請求被告償還其所受利益新台幣五十萬元,提起訴訟。言詞辯論時,經被告同意變更訴訟標的,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五十萬元,法院應適用何種程序之規定?
討論意見
甲說: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事件,應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準。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利益償還請求權,除金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上訴訟利益數額以下者外,不屬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之簡易程序事件。原告提起之訴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係適用通常程序之事件,除經當事人合意外,不因訴之變更而改依簡易程序之規定。 乙說:訴狀送達後,在一定條件下得為訴之變更;且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因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經當事人合意外,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序之規定,足見訴訟應適用之程序,不必於起訴時恆定。依起訴時原告主張之事實應適用通常程序者,如訴之變更致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事件,法院自應改依簡易程序之規定辯論及裁判。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本題內容與第二十一則相同,研究結論採乙說,並無不當。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27、435 條 (7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