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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廳民二字第 0272 號

會議日期 80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法院依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科處罰鍰時,有無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適用?

法律問題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法院依本條科處罰鍰時有無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適用?

討論意見

甲說:適用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五倍。

理由: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五條規定「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但所得稅法並未全部修正,而且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罰款數額該條前段僅將銀元五百元修正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後段僅將銀元一千元修正為新台幣三千元,並未修正數額。行政院早於七十二年九月一日明令提高罰鍰數額為五倍,對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仍有適用。

乙說:不適用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鍰數額不提高。

理由: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其罰鍰規定數額由「五百元」 (銀元) 修正為「一千五百元」 (新台幣) ,由「一千元」 (銀元) 修正為「三千元」 (新台幣) ,雖可以換算,究難謂未修正罰鍰數額,何況條文內容亦稍有修正,因此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五條規定,罰金數額應不提高。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

研究意見

同意審查意見採甲說。

提案機關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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