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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會議日期 81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可否提起再審之訴?

法律問題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可否提起再審之訴?

討論意見

甲說:關於第二審確定裁判之再審條件,民事訴訟法於簡易訴訟程序編章僅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七規定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似乎意謂僅該種情形可提起再審之訴,並無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可提再審之訴之規定,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應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乙說: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在該條之情形,自得提起再審之訴。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七規定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亦得作為再審事由,旨在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並非排除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有關再審事由規定之適用,此觀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之說明自明。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自得依同項第五款及其他有關再審條文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36-7、496 條 (7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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