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以簡易程序進行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亦有可能達新台幣 (以下同) 二百萬元以上者 (如本於合會關係請求給付二百萬元以上之會款或本於定期租賃關係,請求遷讓房屋及逾二百萬元之損害金) ,該訴訟標的金額於通常程序中,已足列為重大案件 (參照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二項及「重國貿字」、「重海商字」之例) ,重大案件在法官辦案成績計分方式及折抵案件方式有異於一般普通案件,則民事簡易案件達重大案件標準者,有無分「重簡字」案件之必要?
法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以簡易程序進行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亦有可能達新台幣 (以下同) 二百萬元以上者 (如本於合會關係請求給付二百萬元以上之會款或本於定期租賃關係,請求遷讓房屋及逾二百萬元之損害金) ,該訴訟標的金額於通常程序中,已足列為重大案件 (參照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二項及「重國貿字」、「重海商字」之例) ,重大案件在法官辦案成績計分方式及折抵案件方式有異於一般普通案件,則民事簡易案件達重大案件標準者,有無分「重簡字」案件之必要?
討論意見
甲說:無必要:查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二項已明文排除民事簡易案件為重大案件,且簡易案件之案情均較輕微,縱其訴訟標的金額龐大,爭執仍不至於太大,自無分「重簡字」案件之必要。 乙說:有必要:實際上,簡易訴訟中仍有甚為繁瑣之案件,如金額龐大,會員眾多之合會案件,其審理之困難常不亞於一般通常程序案件,故為求公平起見,自有必要訂定訴訟標的金額二百萬元以上案件為「重簡字」案件。
研討結論
採甲說,並建議修正「法院推事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採甲說,並移供研修「法院推事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之參考。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7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