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審理中案件,法院認為應適用法律牴觸憲法者,應如何解決?如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應以何機關名義發文?
法律問題
審理中案件,法院認為應適用法律牴觸憲法者,應如何解決?又如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應以何機關名義發文?
討論意見
甲說:審判法院無質疑法律是否違憲之權,應適用實定法。 乙說:應停止審判,提起大法官會議解釋,待解釋後再繼行審理。又提起解釋應以審判法院名義發文。 丙說:應由審判法院就法律是否違憲,自行審查,並表示於判決理由中。審查意見:一 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有依據法律有獨立審判職權,雖與憲法牴觸之法律已於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明定為無效,但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憲法於同條第二項明定由司法院解釋之,故法律是否違憲未經司法院依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解釋為違憲時,法官非可拒絕適用,但當事人以法律是否違憲為攻擊防禦方法時,法官自得於制作之判決理由中,表示其意見。故本題應採丙說。 二 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
研討結果
(一) 審查意見第二項之首增列:「法院認為法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等字。 (二) 修正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一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一號提案
研究意見
一 同意研討結果。惟為避免被誤會法院有違憲審查權,宜將審查意見第一「故本題應採丙說」等文字刪除。 (參照司法院公報第三十四卷第八期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意見第一則) 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八十二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審查意見第二項文字宜配合修正為「法院認為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規定聲請解釋」。
提案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