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要旨
原告以兩造已終止房屋租賃契約為由,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如何計算?
法律問題
原告以兩造已終止房屋租賃契約為由,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如何計算?
討論意見
甲說:以每月租金乘以一百二十倍之總額計算。依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城市地方之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乙說:應以房屋之實際價值計算。
丙說:應以房屋之課稅價額計算。
丁說:應以房屋及基地應有部分之實際價值計算。
研討結論
併入第一則討論。
研究意見
參見第一則。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4 條 (69.07.04)土地法 第 97 條 (84.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