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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要旨

原告以兩造已終止房屋租賃契約為由,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如何計算?

法律問題

原告以兩造已終止房屋租賃契約為由,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如何計算?

討論意見

甲說:以每月租金乘以一百二十倍之總額計算。依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城市地方之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乙說:應以房屋之實際價值計算。

丙說:應以房屋之課稅價額計算。

丁說:應以房屋及基地應有部分之實際價值計算。

研討結論

併入第一則討論。

研究意見

參見第一則。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4 條 (69.07.04)土地法 第 97 條 (8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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