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廳民一字第 13341 號
要旨
甲訴請乙返還消費借貸款,乙主張是筆款項乃二人合夥購買股票之出資,已全部虧損,何人應負舉證責任?
法律問題
甲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乙返還借款新台幣 (下同) 五百萬元。乙不否認有收受甲之五百萬元,惟主張此係甲與伊合夥購買上市股票提出之資金,已全部虧損,本件應由何方負舉證責任?
討論意見
甲說:應由乙就其收受五百萬元係合夥購買股票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乙說:甲請求返還借款,應由甲就消費借款之法律關係負舉證責任。理由:
(一) 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除須證明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就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而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 。
(二) 民事訴訟法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 。
(三) 再就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而論,例如:甲為合夥走私或販毒,交付乙新台幣三百萬元,嗣走私之貨物或毒品被警查獲,乙僥倖逃脫刑責。甲不甘受損,乃以消費借貸關係,訴請乙返還三百萬元,乙不否認有收受甲之三百萬元,惟抗辯兩造合夥買賣股票而虧損。此種情形如應由乙負舉證責任,乙勢非證明自己犯罪,不能免其返還三百萬元之責,顯有失事理之平。
審查意見
以乙說為當。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三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三十五號提案
研究意見
本件原告甲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乙返還借款新台幣 (下同) 五百萬元,則原告甲應就該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一) 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 (二) 交付五百萬元等兩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乙雖不否認收受原告甲交付之五百萬元,惟抗辯兩造間僅存在合夥關係,則原告甲就交付五百萬元部分,雖可免除舉證責任;惟就兩造間有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部分,仍應負舉證責任,不有因被告乙不否認收受五百萬元之事實而免除原告甲該部分舉證責任。研討結果採乙說,核無不合。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