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乙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該土地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甲認為測量不公,提出異議,嗣經仲裁會仲裁 (即調處) 結果,甲又不服,遂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起確認界址之訴。由於乙始終未有異議,亦未經仲裁,故甲單獨起訴,此時法院如何裁判?
法律問題
甲、乙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該土地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甲認為測量不公,提出異議,嗣經仲裁會仲裁 (即調處) 結果,甲又不服,遂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起確認界址之訴。由於乙始終未有異議,亦未經仲裁,故甲單獨起訴,此時法院如何裁判?
討論意見
甲說:甲可單獨起訴,其訴為合法。因確認界址之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乙說:確認界址之訴應由全體共有人起訴,因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甲單獨起訴,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丙說:甲單獨提起確認界址之訴,如能證明乙已同意甲起訴,則當事人適格並未欠缺,法院應予受理而為實體方面之審究。
研討結果
丙說。
審查意見
採甲說。甲為異議且不服調處之人,自得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起訴。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參考法條
土地法 第 59 條 (8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