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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15 號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甲、乙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該土地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甲認為測量不公,提出異議,嗣經仲裁會仲裁 (即調處) 結果,甲又不服,遂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起確認界址之訴。由於乙始終未有異議,亦未經仲裁,故甲單獨起訴,此時法院如何裁判?

法律問題

甲、乙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該土地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甲認為測量不公,提出異議,嗣經仲裁會仲裁 (即調處) 結果,甲又不服,遂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起確認界址之訴。由於乙始終未有異議,亦未經仲裁,故甲單獨起訴,此時法院如何裁判?

討論意見

甲說:甲可單獨起訴,其訴為合法。因確認界址之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乙說:確認界址之訴應由全體共有人起訴,因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甲單獨起訴,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丙說:甲單獨提起確認界址之訴,如能證明乙已同意甲起訴,則當事人適格並未欠缺,法院應予受理而為實體方面之審究。

研討結果

丙說。

審查意見

採甲說。甲為異議且不服調處之人,自得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起訴。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參考法條

土地法 第 59 條 (8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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