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37 號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丙公司董事長依該公司章程規定,得按月向公司支領車馬費新台幣 (下同) 壹萬元,任期二年。原告甲及被告乙因董事長改選程序發生爭執,均主張自己為丙公司之董事長,原告甲乃訴請確認被告乙與丙公司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是否因財產權涉訟而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若丙公司董事長係無給職,結論有無不同?

法律問題

丙公司董事長依該公司章程規定,得按月向公司支領車馬費新台幣 (下同) 壹萬元,任期二年。原告甲及被告乙因董事長改選程序發生爭執,均主張自己為丙公司之董事長,原告甲乃訴請確認被告乙與丙公司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是否因財產權涉訟而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若丙公司董事長係無給職,結論有無不同?

討論意見

甲說: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 (依最高法院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三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本件題示情形,丙公司董事長按月支領固定車馬費,其與公司間為有償之委任契約,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三十萬元,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如丙公司董事長係無給職,結論應無不同,蓋委任契約既屬民法債編規定之有名契約,縱係無償還代墊費用、交付收取物、移轉取得權利等債權債務關係,亦屬財產權之關係,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仍可請求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仍係因財產權涉訟。

乙說: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其性其非因財產權而係因身分關係涉訟,日本實務見解即認為此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故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題示兩種情形,均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

採甲說。

研討結果

改採乙說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528、552 條 (74.06.03)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79.08.20)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