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37 號
要旨
丙公司董事長依該公司章程規定,得按月向公司支領車馬費新台幣 (下同) 壹萬元,任期二年。原告甲及被告乙因董事長改選程序發生爭執,均主張自己為丙公司之董事長,原告甲乃訴請確認被告乙與丙公司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是否因財產權涉訟而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若丙公司董事長係無給職,結論有無不同?
法律問題
丙公司董事長依該公司章程規定,得按月向公司支領車馬費新台幣 (下同) 壹萬元,任期二年。原告甲及被告乙因董事長改選程序發生爭執,均主張自己為丙公司之董事長,原告甲乃訴請確認被告乙與丙公司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是否因財產權涉訟而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若丙公司董事長係無給職,結論有無不同?
討論意見
甲說: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 (依最高法院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三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本件題示情形,丙公司董事長按月支領固定車馬費,其與公司間為有償之委任契約,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三十萬元,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如丙公司董事長係無給職,結論應無不同,蓋委任契約既屬民法債編規定之有名契約,縱係無償還代墊費用、交付收取物、移轉取得權利等債權債務關係,亦屬財產權之關係,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仍可請求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仍係因財產權涉訟。
乙說: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其性其非因財產權而係因身分關係涉訟,日本實務見解即認為此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故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題示兩種情形,均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
採甲說。
研討結果
改採乙說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528、552 條 (74.06.03)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79.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