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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要旨

某甲於 83.07.01.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向乙銀行借款新台幣 (下同) 一千萬元,後將該屋出租某丙占有使用,租期自 84.01.20.起86.01.19. 止,每月租金五萬元,約定每月二十日給付,嗣因某甲生意失敗無力清償借款本息,乙銀行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於 84.09.20.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該屋,拍賣程序進行中,乙銀行請求執行法院命承租人某丙應將實施查封後到期之租金向其給付抵充本息,問 (一) 乙銀行之請求是否有理由,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二) 如准其所請,則某丙不為給付時,執行法院可否逕對丙強制執行?

法律問題

某甲於 83.07.01.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向乙銀行借款新台幣 (下同) 一千萬元,後將該屋出租某丙占有使用,租期自 84.01.20.起86.01.19. 止,每月租金五萬元,約定每月二十日給付,嗣因某甲生意失敗無力清償借款本息,乙銀行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於 84.09.20.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該屋,拍賣程序進行中,乙銀行請求執行法院命承租人某丙應將實施查封後到期之租金向其給付抵充本息,問 (一) 乙銀行之請求是否有理由,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二) 如准其所請,則某丙不為給付時,執行法院可否逕對丙強制執行?

討論意見

(一) 甲說:應准許。蓋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民法第八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且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孳息,此項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4台上一一五九、55台上一五二三) ,租金為法定孳息,故乙銀行之請求有理由 (參75台上二一四六) 。

乙說:不應准許。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孳息,應僅指天然孳息,不包括法定孳息在內 (參汪褘成著強制執行實用一九三頁、陳世榮著強制執行法註解二○三、二五八頁) ,而民法第八百六十四條僅係法律賦予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法定孳息而已,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不得對第三人執行,在抵押權人未對某甲取得本案勝訴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前,其請求為無理由。

(二) 甲說:此項租金屬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法院應依對於財產權之執行程序執行之 (強執法第一一五條) ,如某丙不自動履行,執行法院可依據該拍賣抵押物裁定對之逕為強制執行。

乙說: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不得對第三人執行,在抵押權人未對某甲取得本案勝訴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前,執行法院不得對丙逕為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

採甲說。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864 條 (85.09.25)強制執行法 第 51-1 條 (8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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