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要旨
按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須在實施查封前為之。茲債務人於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其財產實施假執行查封後,始於拍賣前,依判決提供擔保,謮求免為假執行,並予啟封,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民庭總會決議參照) 。又所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係指執行法院就執行標的物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其履行之行為以前而言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抗字第三七八號判例參照) 惟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主張引用假扣押卷執行者,其假執行程序實施前,究何所指?
法律問題
按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須在實施查封前為之。茲債務人於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其財產實施假執行查封後,始於拍賣前,依判決提供擔保,謮求免為假執行,並予啟封,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民庭總會決議參照) 。又所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係指執行法院就執行標的物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其履行之行為以前而言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抗字第三七八號判例參照) 惟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主張引用假扣押卷執行者,其假執行程序實施前,究何所指?
討論意見
甲說:仍應以假扣押之查封時為準。
乙說:調得假扣押卷時。
丙說:調得卷宗,或所為第一次本案執行行為時 (但命自動履行不屬之)。
丁說:如動產、不動產繳納鑑價費用時,或對第三人執行時,換價命令時。
研討結論
採乙說。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 (8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