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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

要旨

原告向被告購買中古自用小客車一輛,交付後發現汽車有瑕疵,乃起訴主張兩造購車之法律關係為承攬契約,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請求被告修補該汽車之瑕疵。被告自認上開契約為承攬契約,且原告有瑕疵修補請求權,惟以即將出國觀光無暇修補置辯。試問:原告就業經被告自認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應否負舉證責任?

案由

原告向被告購買中古自用小客車一輛,交付後發現汽車有瑕疵,乃起訴主張兩造購車之法律關係為承攬契約,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請求被告修補該汽車之瑕疵。被告自認上開契約為承攬契約,且原告有瑕疵修補請求權,惟以即將出國觀光無暇修補置辯。試問:原告就業經被告自認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應否負舉證責任?

法律問題

原告向被告購買中古自用小客車一輛,交付後發現汽車有瑕疵,乃起訴主張兩造購車之法律關係為承攬契約,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請求被告修補該汽車之瑕疵。被告自認上開契約為承攬契約,且原告有瑕疵修補請求權,惟以即將出國觀光無暇修補置辯。試問:原告就業經被告自認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應否負舉證責任?

討論意見

甲說 (否定說)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推事、受託推事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中關於自認之對象,法律上並無限制。再者,除有公益上之考量外,私法上之權利義務本許當事人自由拋棄或承擔。題旨之出賣人苟願負擔承攬人應負之瑕疵修補義務,既與公益無關,法院自無庸更就兩造間之契約究為買賣或承攬而命原告舉證或進行調查,俾符合民事訴訟所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乙說 (肯定說) :按事實問題有所謂自認,但法律問題則無自認可言 (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五○一一號判例參照) 。兩造間有無訂立契約之意思表示,乃法律行為之構成要件,屬事實問題,固得作為自認之對象。惟判斷兩造間所訂定者究買賣契約抑或承攬契約,要乃基於客觀事實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專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無從自認。原告主張之瑕疵修補請求權雖經被告自認,但確定權利是否合法存在,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雙重判斷;後者既專屬法院之職權,則仍無所謂「權利自認」可言。故本題原告仍應就其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丙說 (認諾) :被告就訴訟標的即瑕疵修補請求權予以承認,應屬認諾,法院無庸再為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應依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研討結論

討論後撤回,不作結論。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493、279 條 (8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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