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遺囑人以遺囑指定遺產之分管方式者,該遺囑可否准予公證或認證?

實例:被繼承人甲有遺產A、B、C三筆土地,繼承人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

一 甲以遺囑指定在遺產分割前,乙管理A,丙管理B、丁管理C。

二 甲以遺囑指定乙繼承A、B,丙、丁共同繼承C,在C分割前,丙管理C之右半邊,丁管理C之左半邊,如其所附之圖例。

法律問題

遺囑人以遺囑指定遺產之分管方式者,該遺囑可否准予公證或認證?

實例:被繼承人甲有遺產A、B、C三筆土地,繼承人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

一 甲以遺囑指定在遺產分割前,乙管理A,丙管理B、丁管理C。

二 甲以遺囑指定乙繼承A、B,丙、丁共同繼承C,在C分割前,丙管理C之右半邊,丁管理C之左半邊,如其所附之圖例。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關於遺產之處分應充分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故民法第一一八七條規定,在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而民法第一一六五條復規定就分割方法及禁止分割,應尊從被繼承人之意思。舉重以明輕,就處分、分割等重度行為即如此,則分管係輕度行為,自亦應尊從被繼承人之意思。

乙說:否定說。

分割、分管為共有人本於其所有權所為之積極作用,故非共有人即無從本於所有權而為分割或分管。關於遺產之分割乃禁止分割及繼承法之特別規定,應尊從遺囑人之意思,而「分管」既無特別規定,則仍應從共有之規定,非共有人不得為之。繼承人所為指定分管之遺囑,應拒絕公、認證。

丙說:折衷說。

所謂分割,有共有物之分割 (民法第八二三條) 及遺產之分割 (民法第一一六四條) ,而遺產乃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為一集合體。故遺產之分割應從被繼承人之意思,共有物之分割應從共有人之意思。分管亦可類推分割相關之規定,故遺產之分割管應從被繼承人之意思。在例題 (二) ,乙取得A、B,另C為丙、丁共有,對於C之分管,應由共有人丙、丁協議,不容甲以遺囑為之。

研討結論

採甲說。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65、1187 條 (85.09.25)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