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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指紋卡、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國籍確定證明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刑事判決之英文譯本可否辦理認證?

法律問題

指紋卡、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國籍確定證明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刑事判決之英文譯本可否辦理認證?

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

按得為認證之標的,依公證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限於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或事實。所謂「私權」,參照同條所列舉者,應係指相對於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有關民商事之法律行為或事實。問題所舉文書之內容或為單純之事實,或為公法上之權義關係,均不涉及私權,公證人應不得辦理。

乙說:肯定說。

認證之本質旨在確認文書制作之形式真正,此觀公證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至公證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謂之「私權」,應從廣義解釋,凡涉及私人之事務均屬之。又問題所舉之文書多係當事人欲持往國外使用,事實上有由公證人加以認證之需要。

研討結論

原則上應可認證,惟如係指紋卡正本之製作,應不得認證。

參考法條

公證法 第 4、5 條 (6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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