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
要旨
指紋卡、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國籍確定證明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刑事判決之英文譯本可否辦理認證?
法律問題
指紋卡、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國籍確定證明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刑事判決之英文譯本可否辦理認證?
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
按得為認證之標的,依公證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限於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或事實。所謂「私權」,參照同條所列舉者,應係指相對於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有關民商事之法律行為或事實。問題所舉文書之內容或為單純之事實,或為公法上之權義關係,均不涉及私權,公證人應不得辦理。
乙說:肯定說。
認證之本質旨在確認文書制作之形式真正,此觀公證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至公證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謂之「私權」,應從廣義解釋,凡涉及私人之事務均屬之。又問題所舉之文書多係當事人欲持往國外使用,事實上有由公證人加以認證之需要。
研討結論
原則上應可認證,惟如係指紋卡正本之製作,應不得認證。
參考法條
公證法 第 4、5 條 (69.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