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勞動契約中英文本,該契約條文未約定受雇人名額,而約定受雇期間為一年,每月工資新台幣 (下同) 一五、三六○元,僅由雇主 (employer) 簽名,未由受雇人 (employee) 簽名,並由雇主單方請求認證,其公證費應如何核算徵收? (原有公證及提存業務聯合督導會報提案公證類第九號,係載明「甲公司申請僱用外籍勞工三人」,所訂之勞動契約書載明僱用三人。此與本題示勞動契約未約定,並未載明受雇人名額人數,完全不同,先為敘明。)
法律問題
勞動契約中英文本,該契約條文未約定受雇人名額,而約定受雇期間為一年,每月工資新台幣 (下同) 一五、三六○元,僅由雇主 (employer) 簽名,未由受雇人 (employee) 簽名,並由雇主單方請求認證,其公證費應如何核算徵收? (原有公證及提存業務聯合督導會報提案公證類第九號,係載明「甲公司申請僱用外籍勞工三人」,所訂之勞動契約書載明僱用三人。此與本題示勞動契約未約定,並未載明受雇人名額人數,完全不同,先為敘明。)
討論意見
甲說:依法律行為標的,不能算定者,核定徵收。 本件雖已載明受雇期間為一年,及每月工資為一五、三六○元,但因受雇人尚未承認簽名,共同認證,得認為是一種雇主單方要約,契約尚未成立。依公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或關於私權事實之價額,不能算定之公證者,並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請求人聲請就私證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用之規定,減半徵收費用四十五元。 乙說:依法律行為之標的,核算徵收: 本件既已載明受雇期間為一年,及每月工資一五、三六○元,僅未由受雇人承認簽名共同認證,嗣後亦得另行承認並再行認證,以成立契約,自得按該期間一年內全部工資核算為法律行為標的。依公證法第五十條上段規定,請求依其聲請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公證標的之金額核算徵收費用,並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請求人聲請就私證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用之規定減半徵收費用一○八元。 丙說:依法律行為之標的及需求人數,核算徵收: 本件既已載明受雇期間為一年,及每月工資一五、三六○元,雖未載明受雇人名額,但另件要約書已有載明人數名額,自得按此雇主需求人數名額全部,再加其雇用期間及每月工資。依公證第五十條及六十一條規定,核算徵收其全部公證費。
研討結論
採丙說。如依請求人提示之文件可確定需求人數,應依其人數計徵公證費用。
參考法條
公證法 第 50、61 條 (69.07.04)
參考資料
勞動契約中英文範本 請參閱公證法律問題研究 (三) (87年6月版) 第160-1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