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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院仁文明字第 17439 號

要旨

甲為向乙調借現金,而向丙借支票使用,丙乃於其支票上加蓋印鑑,但未填寫金額、日期,即將支票交予甲,並授權甲自行填寫金額、日期。某甲持該空白支票 (仍未填載金額、日期) 向某乙調借現金新台幣十萬元,約定一個月以後,如甲未能清償,乙得自行填載金額、日期。屆期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乃於該支票上填載金額、日期,轉向丁借款十萬元,該支票到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丁訴請發票人丙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法律問題

甲為向乙調借現金,而向丙借支票使用,丙乃於其支票上加蓋印鑑,但未填寫金額、日期,即將支票交予甲,並授權甲自行填寫金額、日期。某甲持該空白支票 (仍未填載金額、日期) 向某乙調借現金新台幣十萬元,約定一個月以後,如甲未能清償,乙得自行填載金額、日期。屆期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乃於該支票上填載金額、日期,轉向丁借款十萬元,該支票到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丁訴請發票人丙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研討意見:甲說:肯定說。

理由:丙既授權甲填載支票之金額、日期,則甲再授權乙填載支票之金額、日期,並不違背丙之本意,且對丙亦無特別之損害,又可促進票據之流通,丁請求發票人丙給付票款,為有理由。

乙說:否定說。

丙只授權甲填寫支票之金額、日期,並未授權甲得再授權其他人填載支票之金額,為避免票據法律關係複雜化,甲不得再授權乙填載支票之金額、日期,因此於甲交付支票予丙時,該支票因尚未填載應記載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其票據無效。從而,丁持該無效之票據,請求發票人丙給付票款,為無理由。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究意見

採甲說。

提案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參考法條

票據法 第 11 條 (7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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