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十四 號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可否主張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法律問題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給付因職業災害而死亡之勞工之配偶及子女補償費後,可否以其給付之補償金額,扺充未領取補償費之死亡勞工父母就同一事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所得向其請求賠償之數額?
討論意見
甲說:可以。
理由:按勞動基準法第六十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依文義解釋,該條雇主得抵充之對象,著重於同一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義務,與何人受領補償無關;因此,只要雇主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給付補償金額,不問係由死亡勞工之配偶子女或是父母受領,於雇主而言,均不影響其可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權利。
乙說:不可以。
理由: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所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動基準法第六十條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抵充」,必須係指曾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受領補償金之人,雇主始得對之主張以該補償金額抵充該受領補償金之人之其餘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而言,如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受領補償之人,其固有之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金額,雇主自不得持他人已受領之補償金額主張抵充該未受領補償金之人之損害賠償金額。
研討結果
多數贊成乙說。
審查意見
該勞工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對雇主有各別獨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又規定勞工之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有特別之規定,並非由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受領,故雇主自不能持他人已受領之補償金額主張抵充該未受領補償金之人之損害賠償金額。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十四 號)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60 條 (87.05.13)民法 第 192、194 條 (88.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