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2 號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甲對乙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並判決訴訟費用由乙負擔確定,甲乃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連同聲請程序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受訴法院調卷後,該案訴訟費用額連同聲請程序費用為一萬一千元,則受訴法院得否為訴訟費用一萬一千元之裁定?

法律問題

甲對乙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並判決訴訟費用由乙負擔確定,甲乃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連同聲請程序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受訴法院調卷後,該案訴訟費用額連同聲請程序費用為一萬一千元,則受訴法院得否為訴訟費用一萬一千元之裁定?

討論意見

甲說:按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故法院原得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一併確定其費用額,亦得於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不待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而法院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是法院得依調卷之結果,為訴訟費用一萬一千元之裁定。

乙說:法院依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以當事人主張其所支出之費用為裁判之範圍,即應受當事人聲明範圍之拘束,當事人所未主張之費用,法院不得依職權確定之。至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固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惟該規定所稱之「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係指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中確定訴訟費用額,而應負擔訴訟費用者,係聲請訴訟救助受救助之一造,於此情形勢必無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而陷於不能執行狀態之補救措施 (詳參本法民國五十七年修正之立法理由) ,是若謂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時,可不受當事人聲明範圍之拘束,應有誤會。故法院仍僅得為訴訟費用一萬元之裁定。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改採甲說。 (經付表決結果:採甲說三十二票,採乙說十五票。)

提案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二十二號)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91 條 (89.02.09)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