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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某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因過失撞死某乙,某甲就過失致死部分已認罪,某乙之配偶與子女 (簡稱遺屬) 乃先後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某甲請求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賠償,及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聲請殯葬費、扶養費補償,地檢署依法給付補償金後,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該給付之範圍內向某甲依簡易訴訟程序求償。分由不同股法官受理。某乙之遺屬不服第一審附帶民事之判決而上訴高等法院。某甲對於第一審關於補償金求償亦不服,上訴地方法院民事庭。此際地方法院民事庭,得否於高等法院在該附民事件確定前,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法律問題

某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因過失撞死某乙,某甲就過失致死部分已認罪,某乙之配偶與子女 (簡稱遺屬) 乃先後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某甲請求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賠償,及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聲請殯葬費、扶養費補償,地檢署依法給付補償金後,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該給付之範圍內向某甲依簡易訴訟程序求償。分由不同股法官受理。某乙之遺屬不服第一審附帶民事之判決而上訴高等法院。某甲對於第一審關於補償金求償亦不服,上訴地方法院民事庭。此際地方法院民事庭,得否於高等法院在該附民事件確定前,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

補償金事件,與附帶民事程序,並非同一事件,不受該民事賠償認定或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為免訴訟延滯,自應依法速審速結。

某甲刑事責任已認罪,且係民事事件繫屬前之涉案,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而繫屬於高等法院之附民事件,亦非補償金本案之先決法律關係,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停止事由 (參附件) 。

乙說:肯定說 (類推適用說) 。

雖原告不同,但被告相同,且針對同一車禍事由,被告之賠償義務應同一,被害人之遺屬請求之民事賠償與地檢署之補償金額,於相同請求項目之範圍內 (如殯葬費、扶養費) ,應一致。若補償金事件,與附帶民事判決分別確定,惟賠償範圍認定有出入 (如過失相抵比例不同、殯葬費支出項目有異、或扶養費之計算基礎不同) ,就某甲而言,其應負之賠償責任,應以何判決為準。

為免賠償範圍認定之不同,致裁判歧異而有失司法威信,又兼顧某甲及某乙遺屬之權益 (如臺灣與澎湖雙邊應訊之勞力、時間、費用之耗費,雙倍之證據提出..等) ,且被害人遺屬已因地檢署補償金適時之給付,得予暫時之紓困,生活不因本件車禍而陷入絕境,故解釋上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認為高等法院之附民事件所認定之賠償範圍,為補償金事件之先決問題,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丙說:肯定說 (直接適用說)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使犯罪被害人獲得即時保護,避免犯罪所生損害繼續擴大,以補民事侵權行為制度之不足,並非使犯罪被害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另立名目獲得賠償(參見附件立法院公報) ,故地檢署補償犯罪被害人之金額,應在犯罪行為人應負之損害賠償範圍內。因此,在某乙遺屬對某甲之損害賠償權已經獲得滿足時 (例如損害賠償範圍僅為一百萬元,但已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百四十萬元) ,地檢署即不得核發某乙遺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更不得就誤發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另向某甲求償。換言之,某甲是否對某乙遺屬負有損害賠償義務,屬於地檢署可否對某乙遺屬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先決問題,亦屬地檢署可否就核發之補償金向某甲求償之先決問題。因此,在某乙遺屬對於某甲附民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判確定前,受理地檢署補償金求償之法院,自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先決問題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此外,受理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院,算定某乙遺屬對某甲損害賠償請求權數額時,應同時扣除某乙遺屬所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屬另一問題,不因地檢署補償金求償之訴訟程序停止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研討結果

擬採丙說。

審查意見

採丙說,刪除丙說理由欄倒數第一行至第三行。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提案機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二十四號)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立法理由節錄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83 條 (92.06.25)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9、12 條 (9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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