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6 號
要旨
某甲駕駛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與某乙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傷害,雙方均有過失,經某甲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四十萬元予某甲後,某甲另以某乙侵權行為為由,向法院起訴求償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合計共一百萬元,於訴訟中,經某乙為扣除之抗辯,則就某甲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四十萬元應否扣除?
法律問題
某甲駕駛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與某乙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傷害,雙方均有過失,經某甲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四十萬元予某甲後,某甲另以某乙侵權行為為由,向法院起訴求償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合計共一百萬元,於訴訟中,經某乙為扣除之抗辯,則就某甲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四十萬元應否扣除?
討論意見
甲說:應扣除。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並未區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由加害人投保或受害人投保,受害人若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者,均得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本件受害人某甲自保險公司受領保險金給付並無不合。
(二) 再按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某甲既已自保險公司受領強制汽車保險金四十萬元,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某乙自得抗辯扣除之。
乙說:應扣除。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為保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損害,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確實得以求償,其本質仍不失為「責任保險」(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結論) 。則依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始負賠償之責。
(二) 本件某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僅於某乙向某甲求償時,負有給付保險金義務,至於某乙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某甲原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再由該「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直接向加害人或肇事汽車之所有權人求償。然保險人通常會告知被保險人由其代為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致被保險人輒誤以為係本身所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險所為之保險金給付;則受害人請領之保險理賠給付,應係受領自「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特別補償基金。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視為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某乙仍得抗辯扣除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判決採之) 。
丙說:不應扣除。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採責任保險法制,其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直接請求保險賠償給付,迅速獲得保障;另方面使加害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於受賠償之請求時,得因有保險契約之保障,而在限度之金額內免其責任,責任保險在於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賠償。職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殘死亡,始負保險賠償給付義務。而該法第九條所稱之加害人係指汽車交通事故之行為人,受害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體傷、殘傷或死亡之人。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之規定,顯將己車之駕駛人排除在外,亦即駕駛人之傷殘或死亡乃傷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不能與屬責任保險之現行汽車責任強制保險相混淆。換言之,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不需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並無給付保險金之責。
(二) 本件某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僅於某乙向某甲求償時,負有給付保險金義務,至於某乙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某甲原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不得向其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茲保險公司誤予給付,不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人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該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 九號判決) (是否應返還不當得利係屬他事) 。加害人自不得爰引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扣除已受領之保險金。至於某甲既未實際自特別補償基金受領補償,加害人某乙亦不得援引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而抗辯扣除之。
研討結果
擬採丙說。
審查意見
採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提案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三十六號)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九號判決
參考法條
保險法 第 90 條 (92.01.2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5、28、30、38、39 條 (85.12.27)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86.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