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公司在香港設立登記,該公司僅擁有 1 萬噸之A船舶 1 艘,A船舶航行途中,在我國境內任何人均可登岸之國有無人礁岩上擱淺損壞,已失其船舶屬性而成為動產。甲公司遂在香港辦理解散登記,但並未對A船有任何處理,且依據香港法律,甲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消滅,香港方面無人可對A船主張權利。此時,A船是否成為國有財產?
法律問題
甲公司在香港設立登記,該公司僅擁有 1 萬噸之A船舶 1 艘,A船舶航行途中,在我國境內任何人均可登岸之國有無人礁岩上擱淺損壞,已失其船舶屬性而成為動產。甲公司遂在香港辦理解散登記,但並未對A船有任何處理,且依據香港法律,甲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消滅,香港方面無人可對A船主張權利。此時,A船是否成為國有財產?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按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國有財產法第 2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甲公司依其準據法已非權利主體,香港方面又無人可對A船主張權利,A船即不屬於甲公司或香港其他人所有。而A船在我國境內擱淺,應依我國法律定其所有權歸屬。由於該船所在位置為國有無人礁岩,僅國家有事實上之支配權存在,該船船體甚大,亦不能容許私人以無主物先占方式在海上無人礁岩取得船體所有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自應逕行認定為國有財產。 乙說:否定說。 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 802條定有明文。既然法律另有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國有財產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之國有財產,即不包括可得先占之無主物。而A船不屬於甲公司所有,國家亦無占有A船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該島嶼事實上又屬於公共空間,自不能因物品單純位在國有土地即成為國家所有。因此,A船之所有權尚屬未定,應認定為無主物。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若設題無誤,採乙說。惟乙說理由第 4 行「可得」修正為「已經」。
研討結果
本件因題意事實不明確,保留。
提案機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 號)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802 條(91.06.26) 國有財產法 第 2 條(9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