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依商標法第 64 條規定,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其所得請求刊登新聞紙之判決書,是否包括刑事判決?
法律問題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依商標法第 64 條規定,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其所得請求刊登新聞紙之判決書,是否包括刑事判決?
討論意見
甲說:著作權第 99 條規定,就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係規定在罰則章,其所登載者係指刑事判決。而著作權法第89條所指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係指民事判決。商標法第 64 條係規定在商標法第 7 章權利侵害之救濟,係屬民事權利侵害之救濟,其所得請求刊登之判決書內容係指民事判決,不包括刑事判決在內。 乙說:商標法第 64 條雖係規定在商標法第 7 章權利侵害之救濟,但其並未限定登載新聞紙之判決書內容係指民事判決。況依修正前商標法第 68 條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專用權者負擔費用,將依本章認定侵害商標專用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其所稱本章包括違反商標法第 62 條之刑事責任部分。現行商標法第 64 條僅係由修正前商標法第 68 條之條文規定而來。故仍應維持修正條文前後一致性,認依商標法第 64 條規定得請求刊登新聞紙之判決書,包括刑事判決。
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
採甲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人數 29 人,採甲說 23 票,採乙說 1 票)。
提案機關
智慧財產法院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4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