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就第三審法院確定之專利案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0 條參照),專利被侵害人欲依專利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請求敗訴人刊登道歉啟事或刊登判決書,應向何法院聲請?
法律問題
就第三審法院確定之專利案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0 條參照),專利被侵害人欲依專利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請求敗訴人刊登道歉啟事或刊登判決書,應向何法院聲請?
討論意見
甲說:為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參考台中地方法院95 年度聲字第 2710 號裁判)。 乙說:依專利法第 89 條之文義,聲請人應向為判決確定之法院聲請(參考台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字第 826 號裁判)。
研討結果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採甲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人數 29 人,採甲說 24 票,採乙說 0 票)。
參考資料
資料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字第 2710 號裁定意旨: 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 89 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 108 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所準用。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93 年度智字第 35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5 年度智上易字第 8 號判決影本為證,堪信屬實。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5 年度智上易字第 8 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連帶給付超過 11 萬 1082 元部分,惟仍維持原判決主文第 2 項之內容,並已於 95 年 11 月 6 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無誤。聲請人依專利法第 108 條準用同法第 89 條之規定,聲請將本院 93 年度智字第35 號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第 2 項之內容以主文所示之字體、版面登載於主文所示之報紙,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提出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聯合報各1 件供本院參酌,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資料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字第 826 號裁定意旨: 聲請人應向為判決確定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始為適法。
提案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18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