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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二字第 0990002160 號(消費者債務處理專區-消債事件 Q&A 第 8 號)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消債條例第 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惟所謂不能清償之虞,需否審酌債務人之不動產現值是否足以清償?

法律問題

消債條例第 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惟所謂不能清償之虞,需否審酌債務人之不動產現值是否足以清償?

討論意見

甲說:因不動產現值為若干實難以估算,且除不動產已遭拍賣中者外,不可能每件均要求債務人鑑價(因鑑價費用過高),尤其聲請更生者多係以將來繼續性收入為更生方案,似亦無要求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即同時需提出不動產鑑價或聲請鑑價之必要。

乙說:確有聲請更生之債務人有多筆不動產之情形,如為土地是否其現值必與公告現值之價值約略相等,亦有疑義,另如為房屋則其現值為若干,亦難判斷,會否有實際居住豪宅仍聲請更生之情形產生,將與本條例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有更生之立法目的有違,且對債權人而言亦屬不公,故除僅有一自用住宅且已設定金融機構抵押債權者外,如有二筆以上之不動產之債務人,均應將不動產列入上開條例之要件予以審酌,至於是否需每件均送鑑價,或可要債務人提出現值證明資料(如相同地段近期之移轉買賣價證明等)即可,是否由個案法官為斟酌即可,則無定論。

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一)按債務人有不能清償之虞,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必要條件,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準此,法院審查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該債務人所擁有財產現值之多寡,自屬應衡量的因素之一。

(二)至於審酌債務人所有財產之價值,是否送請鑑價,應由法院斟酌個案情形決定之。

提案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消費者債務處理專區-消債事件 Q&A 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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