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重整債權人B於A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裁定重整前執假扣押裁定就A公司所有之一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執行,經法院為假扣押查封在案。嗣A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A公司擬定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為可決,並經法院依公司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認可在案。而上開重整計劃中,因有擬定預定處分系爭不動產後,並將該處分所得用以清償包含B在內之各債權人等語,則A公司以前揭假扣押裁定後有情事變更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有無理由?
法律問題
重整債權人B於A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裁定重整前執假扣押裁定就A公司所有之一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執行,經法院為假扣押查封在案。嗣A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A公司擬定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為可決,並經法院依公司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認可在案。而上開重整計劃中,因有擬定預定處分系爭不動產後,並將該處分所得用以清償包含B在內之各債權人等語,則A公司以前揭假扣押裁定後有情事變更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有無理由?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法院認可之重整計劃,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1 項及公司法第 305 條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而言。本件系爭不動產雖前經假扣押執行在案,惟債權人B既為重整債權人自亦受該重整計劃之拘束,今重整計劃既明定A公司應就系爭不動產處分後將價金分配予各債權人,如不將假扣押裁定予以撤銷,將致A公司無法執行重整計劃,是以,應認債權人B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A公司為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應屬有據。 乙說:否定說。 法院認可之重整計劃,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公司法第305 條第 2 項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B對A公司之重整債權既經重整計劃明定得以系爭不動產之變價所得作為清償之用,揆諸上開法文,債權人B即得以重整計劃為執行名義向系爭不動產所在之執行法院聲請為終局執行,原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並無消滅或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是以,債權人A之聲請為無理由。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
採甲說,甲說第 8 行末「……而言。」等字前,應加「或已無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第 14 行「債權人B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應改為「本件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
研討結果
採甲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55 人,採甲說 46 票,乙說 3 票)。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 305 條,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