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2 年第 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7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 151 條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所提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之債權,是否該當於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承認」,而中斷消滅時效?

法律問題

裁定開始更生後,A 債權人於法院所定陳報債權期間內陳報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法院亦依此作成債權表,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該筆債權已罹於時效。A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前置協商程序已就此 70 萬元進行協商,僅因償還成數未達成共識而協商不成,故應屬債務之「承認」而時效中斷;惟債務人主張該前置協商事後並未成立,並無「承認」之問題。本件經調取債務人當時之前置協商申請書,其上債權金額債務人自己填寫為 50 萬元,則本件 70 萬元之債權是否全部罹於時效?

討論意見

甲說:70 萬元全部罹於時效雖前置協商程序就 70 萬元進行協商,惟該協商事後並未成立,難謂債務人就 70 萬元部份已承認債權,而中斷時效。債務人雖於前置協商申請書上填寫債權金額為 50 萬元,惟此乃前置協商申請書之必要記載事項,而前置協商之標的金額並非債務人認定應予償還之金額,故不得以此認定債務人就 70 萬元或 50 萬元之債務已為承認。

乙說:70 萬元全部未罹於時效前置協商程序已就此 70 萬元進行協商,僅因償還成數未達成共識而協商不成,故就前題債務 70 萬元部分雙方並無爭議,可見債務人已承認 70 萬元之債務而中斷時效。

研討結果

50 萬元之部分因承認而中斷時效,其餘 20 萬元則罹於時效:債務人於前置協商申請書既載明債權金額為 50 萬元,即應認定債務人承認對於債權人負有 50 萬元之債務,至於協商是否成立,相關因素甚多(諸如:債務人個人之經濟狀況、還款能力、家庭因素等等),不影響債務人對該 50 萬元債務之承認,故就 50 萬元部分時效業已中斷。其餘 20 萬元部分,債務人並未於前置協商申請書記載,雖債權人係以 70 萬元為前題與債務人進行協商,惟協商既未成立,難謂其餘 20 萬元亦中斷時效。

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所謂承認,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承認,如請求緩期清償、支付利息等,亦生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216號判例意旨參照)。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時,就特定債權之請求權有無承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題示情形,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上記載 A 債權人之債權數額為 50 萬元,如未為保留且無爭議,應可認其承認 50 萬元債權之請求權。至於其餘20 萬元部分,有無為承認,則應視協商之具體情況而定。

相關法條

消債條例第 151 條民法第 129 條

提案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第 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7 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102 年第 2 期民事業務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