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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9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勞工A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其配偶及子女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款之規定,對雇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死亡之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應否准許?

法律問題

勞工A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其配偶及子女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款之規定,對雇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死亡之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應予准許。

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即在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此觀該法第 1 條之規定自明。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1 項固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然勞工如已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自無可能再以其名義主張權利,或聲請訴訟救助,倘勞工A之配偶及子女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確屬職業災害,且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規定請求補償,此時應將上開「職業災害勞工」之範圍擴張解釋為包含其遺屬,始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立法意旨。依此,A之配偶及子女所提起之民事訴訟,既係因職業災害所生,如該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其等聲請訴訟救助,即應予以准許(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抗字第 1357 號裁定採此見解)。

乙說:不應准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法院須視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有無資力,及是否顯無勝訴之望,而決定訴訟救助之准否,此係一般提起民事訴訟者欲聲請訴訟救助之基礎規範;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則係指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且由「職業災害勞工聲請」,除該訴訟顯無勝訴之望者,即應准予訴訟救助,法院無須審酌聲請人有無資力,足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例外規定。依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原則,除所提起之訴訟須是因職業災害所為民事上請求外,尚須是由「職業災害勞工本人」為聲請,以防止訴訟救助範圍不當之擴大,始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勞工A之配偶及子女既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明之「職業災害勞工」,其逕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自難准許(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抗字第 1741 號裁定參照)。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甲說(甲說 14 票,乙說 3 票)。

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實到 71 人,採甲說 65 票,採乙說 4 票)。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

參考資料

資料 1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抗字第 1357 號裁定: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為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本件依抗告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乃屬職業災害事實,其主張之事實若果為真,則其請求相對人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 1、4 款及第 62 條之規定為補償,即非無據,從而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提案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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