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 5 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規定之 20 日不變期間,於下列情況,應自何時起算? 問題(一):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將撤銷之處分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並未於異議期間為異議,上開條文所規定之 20日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問題(二):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將撤銷之處分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於異議期間內對該處分為異議,嗣經法官裁定駁回異議,並將裁定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於抗告期間並未對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此時,上開條文所規定之 20 日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法律問題
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 5 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規定之 20 日不變期間,於下列情況,應自何時起算? 問題(一):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將撤銷之處分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並未於異議期間為異議,上開條文所規定之 20日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問題(二):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將撤銷之處分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於異議期間內對該處分為異議,嗣經法官裁定駁回異議,並將裁定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於抗告期間並未對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此時,上開條文所規定之 20 日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討論意見
問題(一): 甲說:應自債權人收受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之翌日起算。 法院既將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處分送達予債權人,即已將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事實通知債權人,無另行重複再為通知之必要。此時,若債權人並未依法聲明異議,已預知撤銷之處分即將確定,故上開條文所規定之 20 日不變期間,應自債權人收受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之翌日起算。 乙說:應於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處分確定後,法院通知債權人之翌日起算。 法院雖將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處分送達予債權人,但該處分依法尚得異議而未確定。法條既規定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自應待異議期間屆滿,該撤銷之處分確定時,再為通知,以保護債權人之權益。故法院應待該撤銷之處分確定後,通知債權人,並於債權人收受通知之翌日起算 20 日之不變期間。 問題(二): 甲說:應自債權人收受駁回異議之裁定翌日起算。 法官駁回債權人對撤銷確定證明書處分之異議,即認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並無不當,該駁回異議之裁定送達予債權人,即已將上開事實通知債權人,無另行重複再為通知之必要。此時,若債權人並未依法提起抗告,已預知撤銷之處分即將確定,如有起訴之必要,理當儘早起訴,故上開條文所規定之 20 日不變期間,應自債權人收受駁回異議之裁定之翌日起算。 乙說:應於駁回異議之裁定確定後,法院通知債權人之翌日起算。 法官雖駁回債權人之異議,並將駁回之裁定送達予債權人,但該裁定依法尚得提起抗告而未確定。法條既規定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自應待抗告期滿,該撤銷之處分終局確定時,再為通知,以保護債權人之權益。故法院應待該駁回異議之裁定確定時,通知債權人,並以債權人收受通知之翌日起算 20 日之不變期間。
研討結果
問題(一):採乙說。 問題(二):採乙說。
審查意見
問題(一):多數採乙說(甲說 4 票,乙說 9 票)。 問題(二):採乙說。
研討結果
問題(一):採乙說。 問題(二):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2 項、第 240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