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執對乙之請求遷讓房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處對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法院就本項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徵聲請費用?
法律問題
甲執對乙之請求遷讓房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處對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法院就本項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徵聲請費用?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 1 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 乙說:否定說。 乙係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規定,除同條但書各款所定之聲請外,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綜上,乙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毋庸繳納聲請費用。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30 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非訟事件法第 1 條、第 13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