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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7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甲執對乙之請求遷讓房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處對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法院就本項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徵聲請費用?

法律問題

甲執對乙之請求遷讓房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處對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法院就本項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徵聲請費用?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 1 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

乙說:否定說。

乙係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規定,除同條但書各款所定之聲請外,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綜上,乙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毋庸繳納聲請費用。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30 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非訟事件法第 1 條、第 13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7 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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